1、遞送物品的特定性,主要體現在:
(1)封裝的物品。快遞業務是對封裝物品的遞送。封裝的物品在快遞業務中稱之為“件”,并以“件”為計量和計價以及物品流動的基礎單位。一個或以上相同或不同物品封裝后只作為一件快件。據了解,物流業務中一般不特別要求物品封裝,可以以運輸工具例如“車”或以物品重量或體積為計量和計價單位。快遞業務對遞送物品的封裝要求明顯區別于物流業務。
(2)署有名址的物品。快遞業務是對有名址物品的遞送。由于快遞業務以“件”為物品流動的基礎單位,因此封裝后的物品即“件”署有名址是快遞業務的基本要求。收件人名址明確了物品的目的地及接收者,寄件人名址明確了物品的收寄地及寄件人,這“件”物品的流向就得以確定。所以,名址信息是經營快遞業務的基礎。
(3)有重量、體積限制的物品。快遞業務是對有重量、體積限制物品的遞送。快遞遞送物品主要是信件、包裹、印刷品。信件和印刷品統稱信函,以紙質物品為主。《郵政法》第五十六條“不得將信件打包后作為包裹寄遞 ”,快遞經營中很少有大重量、大體積的信函發生。包裹涉及面廣,因此《郵政法》對包裹重量、體積有明確規定:“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,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厘米,長、寬、高合計不超過三百厘米”。《郵政法》的這些規定界定了快件的重量、體積的范圍。
遞送物品的特定性實際上是快件的特定性,回答了什么是快件這個問題。從快件的實物形態上來看“快件”和“郵件”完全一致,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由快遞企業完成寄遞,后者由郵政企業完成寄遞。由此可見將快件業務納入《郵政法》的調整和規范范圍是完全正確、合理的。
2、寄遞方式的獨特性
快遞業務的寄遞活動是郵政業獨有的一種服務方式,特指郵政從業者傳送信件、包裹、印刷品等物品。這種服務方式的一個特點是便利性,它要求無論是寄或遞都要貼近客戶,為客戶提供最方便的服務。快遞業務對遞送物品的特定要求,也使快遞的寄遞活動具備了高度的滲透性。一件封裝后署有名址且重量、體積在規定范圍的物品,可以根據需要“流”向任何地方,實現快遞“門到門,桌到桌,手到手”的服務。寄遞活動的獨特性是運輸、托運、交運等方式不具備的。
3、寄遞過程的時效性。
《郵政法》在解釋快遞定義時強調了“快速完成”,足見時效性在快遞業務中的作用。寄遞過程的時效性體現了物品流動的速度,滿足了客戶對時間的需要。為此,《快遞服務》郵政行業標準專列了一項“徹底延誤時限”。達到“徹底延誤時限”標準視遞送物品為丟失,物品丟失即可依法獲得賠償。快遞業務對時效性的高度追求既是這項業務的價值所在,也是這項業務的重要特征。
4、寄遞組織的網絡性。
完成甲地收寄至乙地投遞的一件快件一般需經歷收寄(攬收)、處理(分撥)、運輸、投遞(派送)等環節。上述環節必須統一調度、上下銜接、協作配合,才能完成快件由收寄地到投遞地的有序流動,最終到達收件人手中。快遞業務各環節的有機組合、節點配置、合理分工、節律運作實際上是快遞服務網絡性的重要體現。快遞服務組織的網絡隨著快件經營范圍的擴大而同步擴大,不可或缺。快遞業務的完成高度依賴快遞網絡是這項業務的重要特征。
快遞業務上述四條特征中,遞送物品即快件的特定性和寄遞方式的獨特性是核心特征,寄遞過程的時效性、和服務組織的網絡性則為一般特征。核心特征是判斷快遞業務的主要依據,一般特征是判斷快遞業務的參考依據(或稱補充依據)。如果一個企業遞送物品是封裝的、署有名址的、且重量、體積在規定范圍內,且采用寄遞這種服務方式就可以基本認定這個企業涉足了快遞業務。
有時快遞業務和快運業務需加以區別。為滿足快遞業務的時效性,快運是快遞業務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。當這一環節由快遞服務組織委托一個運輸企業承擔時,對運輸企業而言是快運業務而不是快遞業務,前提條件是“受快遞服務組織委托”。離開這一前提條件運輸企業涉足快件運輸便是涉足快遞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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