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在查驗時有以下要求:
1、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,并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、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。
2、海關認為必要時,可以徑行開驗、復驗或提取貨樣,貨物管理人員應當到場
作為見證人。
3、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,并支付有關費用,同時按海關 規定 交納
規費。
另外,我國海關 法規 定,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品時,損壞被查驗的貨物,應當賠償實際損失。此時,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《查驗貨物、物品損壞報告書》并簽字,一式兩份,查驗關員和當事人各留一份。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,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,確定賠償金額。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。海關貨物放行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,除海關特準的貨物以外,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,可由海關簽章放行。
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報關,經過審核報關單據,查驗實際貨物,并依法辦理了征收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后,在有關單據上簽蓋放行章,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 人才 能提取或裝運貨物。值得注意的是,口岸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放行意味著:
(1)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,海關監管結束、
(2)對需轉為海關以其他方式繼續監管的貨物,貨物進入另一種方式的海關監管;剛對需轉另一設關地點的貨物,則甲海關監管結束和乙海關監管開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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