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境外貨代太多影響了我國貨代業的發展,造成FOB貿易方式大幅度增長,也使專業公司運輸工作難以管理。
二、境外貨代在國內是辦事處,沒有法人地位,資金不足,人員場所變動大,出了問題,貨主難以追索或司法訴訟,即使追索到國外總部,也會因費用大,手續煩而自動放棄,如1996年江蘇省服裝進出口公司(以下簡稱江蘇服裝)委托南京某貨代運一票貨SU9645009從南京到檳城,而南京某貨代委托了一家境外貨代作為香港轉運代理,出了該貨代(運通公司)提單,貨物出運后很長時間客戶沒有收到貨,反復查核,貨無下落,最后確定是貨物遺失,當時江蘇服裝向南京的這家貨代提出索賠,而該貨代認為應向運通索賠,據查運通在寧人員去向不明,再狀告香港運通因費用精力等方面原因,江蘇服裝不得不放棄這場官司。
三、指定貨代出貨代提單,從法律上講,貨代提單不是物權憑證,真正的物權憑證是船公司提單,由貨代掌握。這樣相對來講,賣方實際已失去貨物控制權。如果貨代與客戶勾結進行詐騙或為了攬貨,無單放貨給客戶,會造成貨款兩空,增加賣方的風險。
四、境外貨代自認為是L/C指定,認為自己代表了國外客戶,重視為國外買方服務,不注重與國內賣方的配合,尤其是兩單回退,不主動積極地去追查催退,如江蘇服裝1997年12月2日從上海通過客人指定的WILSON FREIGHT LTD(禮信貨運公司)出運了360箱襯衫價值53640美元,貨物出運后3個月我們還未收到兩單,于是就督促禮信速將兩單退回,WILSON一開始稱單據已退江蘇服裝。江蘇服裝讓其出示證據,他們拿不出,又稱退單之事讓他們忽略了。過幾天一定退,但是我們等了十幾天還是不見退單,于是江蘇服裝再找WILSON交涉。他們還是說再等幾天,如是反復多次,總不得結果,我們只好投訴他們瑞典總部及我們的瑞典客人,此事直到1998年4月12日才解決。WILSON竟耍賴說:“單據看樣子是退不到了,你們可以投訴,可以和我們打官司嘛?”境外貨代不僅態度不好,而且業務素質不高。許多提單已經核對確認過。但正本提單回來時仍然重復錯誤點。
五、境外貨代管理混亂,責任心不強,如上海一家境外貨代朝暉貨運公司,第一次與江蘇服裝業務合作,在收到江蘇服裝的全套托單及登記手冊后,沒有引起足夠重視。未妥善保管好,當作廢紙處理了,F江蘇服裝這筆業務不能進行,受到影響。雙方正在交涉之中,據說這種事已不是第一次。
六、境外貨代收費不規范,巧立名目收費或轉嫁收費,他們多數租用倉庫。向專業公司收鄧的包干費率偏高。如上海泛駿港口費1200元/20’、1900元/40’高于上海正常收費標準,這還不包括倉庫的卸車費及查驗費。如ACS收取遲訂艙費,遲送文件費,等等,專業公司不付還不行。上海境外貨代收費不統一,沒有標準,隨意性大,有些貨代甚至寄提單也用到付。這樣增加了專業公司的出口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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