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統一公路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的責任起見,聯合國所屬歐洲經濟委員會負責草擬了《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》,簡稱CMR,并在1956年5月19日在日內瓦歐洲17個國家參加的會議上一致通過簽訂。該《公約》共有十二章五十一條,就適用范圍,承運人責任、合同的簽訂與履行、索賠和訴訟以及連續承運人履行合同等等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。
此外,為了有利于開展集裝箱聯合運輸,使集裝箱能原封不動地通過經由國,聯合國所屬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之間于1956年締結了關于集裝箱的關稅協定。參加該協定的簽字國,有歐洲21個國家和歐洲以外的7個國家。協定的宗旨是相互間允許集裝箱免稅過境,在這個協定的基礎上,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倡議,還締結了《國際公路車輛運輸規定》(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ier簡稱TIR),根據規則規定,對集裝箱的公路運輸承運人,如持有TIR手冊,允許由發運地到達目的地,在海關簽封下,中途可不受檢查、不支付關稅、也可不提供押金。這種TIR手冊是由有關國家政府批準的運輸團體發行,這些團體大都是參加國際公路聯合會的成員,它們必須保證監督其所屬運輸企業遵守海關法規和其它規則。協定的正式名稱是“根據TIR手冊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關稅協定!保–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 of TIR Carnets )。
該協定有歐洲23個國家參加,并已從1960年開始實施。盡管上述《公約》和協定有地區性限制,但它們仍不失為當前國家公路運輸的重要國際公約和協定,并對今后國際公路運輸的發展具有一定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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